(2026)黔2701民初1931号
周俊:
本院受理原告杨燕与被告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由于原告杨燕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同时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包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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