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鄂0984民初2695号
何杏姑、丁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何国兵与被告何杏姑、丁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马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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