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鄂0984民初4111号
项迪:
本院受理原告汉川市亮亮羽绒服装加工厂与被告项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马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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