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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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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皖0803民初1279号

施立宝:

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施立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803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施立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庆市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元月至2022年12月、2024年元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67.4元;二、驳回安庆市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施立宝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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