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男、孙龙:
本院受理(2026)鲁1302民初16994号原告王艳与被告王胜男、孙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30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950.4元(以53000元为基数,每月按千分之八标准计算,自2023年3月17日起计算至2023年8月1日止);3、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14963.67元(以53000元为基数,每月按1%标准计算,自2023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1月25日)(以上第1、2、3项暂合计69914.07元);4、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义堂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开庭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聚才七路与临西十二路交汇处商城管委会西邻3号楼二楼第三审判庭),逾期则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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