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黔2701民初1262号
陈小青: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2701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小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863元及利息1069.44元、罚息132.05元,并承担分别以8001元、88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25年1月21日和3月21日起计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二、驳回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04元,由被告陈小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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