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黔2701民初918号
陈项:
本院受理原告赵瑾诉被告陈项、陈选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270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陈项、陈选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瑾38100元,并从2024年12月1日起以同期一年期LPR四倍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项、陈选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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