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延波、陈红勋: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中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延波、陈红勋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温泉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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