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玉成:
本院受理原告陈剑峰诉被告石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冀0109民初42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家庄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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