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鄂1123民初2148号
李新贵:
本院受理汪元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匡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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