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皖1522民初8662号
周名洋: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连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马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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