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涵:
本院受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张玉启、王淑涵、临沂市骏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1302民初6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淑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款34000元;二、被告王淑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全费420元;三、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王淑涵负担。本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在进行公告送达,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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