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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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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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劲松:

本院受理原告陈淼诉被告余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一直无法联系,且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126民初386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决余劲松给付陈淼货款39366元及相应利息(自2023年4月1日起按照LPR四倍即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决余劲松赔偿陈淼因主张本案权利造成的损失即保全费610元、公告费400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6010元;3.本案诉讼费由余劲松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总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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