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如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强诉被告曹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一直无法联系,且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126民初386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决曹如林偿还李强欠款5万元;2.判决曹如林支付李强造成的损失参照欠税滞纳金按日0.0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决曹如林承担延期支付利息,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4.判决曹如林赔偿李强因主张本案权利造成的损失即保全费737元;5.本案诉讼费由曹如林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总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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