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培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欢与被告阎培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物业费、暖气费等合计521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926.45元(自2020年10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210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25年9月10日为926.45元);2.判令被告承担法律服务费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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