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潮、王洋、盱眙海蓝虾稻共作家庭农场:
本院受理原告杨佩珠与周海潮、王洋、盱眙海蓝虾稻共作家庭农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不能向你们直接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马坝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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