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奔:
本院受理原告靳虹与被告孙玉、赵晶及第三人黎斌、杨新普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诉请确认原告对银川市兴庆区海宝福星苑101-3-401室(产权证号:2014001112)房产、银川市兴庆区海宝福星苑101号楼56号地下储藏室(产权证号:2014001111)享有所有权,判令被告孙玉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产、储藏室转移过户手续;依法解除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4执2080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房产、储藏室的查封、冻结、执行措施,且不得对上述房产拍卖、执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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