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兴华:
本院受理(2026)鲁1302民初12600号郑州市管城区昊埔服装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035元及利息(以1303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堂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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