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小明:
本院受理(2026)川0623民初3499号原告彭邦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曾清妍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止。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6年9月1日下午15时在本院凯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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