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元:
本院受理【(2026)川0311民初996号】原告刘正平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川0311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周明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正平支付代偿款47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刘正平预缴,由被告周明元向原告刘正平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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