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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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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仕兴:

本院受理原告都匀市金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2701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名下的贵J9782F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车架号为LJ11KBBD0P1705701)归原告所有;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贵J9782F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车架号为LJ11KBBD0P1705701)解除抵押登记以及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71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元,由原告负担223元、被告负担109元;公告费520元,由原告负担349元、被告负担17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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