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皖0803民初2244号
何学俊: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奥锋集成顶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学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本院定于2026年9月4日9时整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剩余人民币244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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