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鄂0984民初1083号
叶天龙:
本院受理原告蒋智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984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叶天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蒋智勇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6年1月2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蒋智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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