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皖1523执2935号
胡茂会、宋丰定:
本院在执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茂会、宋丰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的(2025)皖1523民初1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对胡茂会、宋丰定所有的位于城关镇舒城综合大市场A区6幢130-230铺【皖(2020)舒城县不动产权第0001201号】、经济技术开发区鼓楼北街鼓楼新城15幢1203【皖(2021)舒城县不动产权第0003290号】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确定评估机构通知书。
如对送达的法律文书有异议,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启动评估程序。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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