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0411民初5322号
徐志平、宿州市埇桥区合宜家光伏发电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和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志平、宿州市埇桥区合宜家光伏发电经营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8月31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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