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黔2701民初13064号、13073号
陈文明:
本院受理原告都匀市佳茂隆商贸有限公司、黔南州小芝麻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13064号和13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都匀市佳茂隆商贸有限公司、黔南州小芝麻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2,942元和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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