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林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树强诉被告都匀市林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2701民初2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都匀市林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何树强保证金4000元;二、驳回原告何树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树强负担67元,被告都匀市林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何树强负担402元,被告都匀市林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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