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鄂0984民初3588号
金先杰:
本院受理原告张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马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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