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恒宇通商贸有限公司、王锦玲、王宏伟、祝会平:
本院受理原告赵丽娟与你们及杨金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宁夏恒宇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偿款180385.46元;被告宁夏恒宇通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王锦玲向原告支付25769.4元,被告王宏伟向原告支付25769.4元,被告祝会平向原告支付25769.4元,被告杨金、祝会平在银川市鑫鹏飞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后变更为银川亚奥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5769.4元并承担连带还款义务;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其他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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