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茂兴:
本院受理原告孙志强、朱玉玲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分行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诉请排除对银川市金凤区正源街民生城市花园2号楼2单元302室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执行;确认二原告对案涉房屋享有三分之一份额所有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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