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黔2701民初4720号
曾真: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茵湖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同时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包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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