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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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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腾丰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都匀市新楗建筑设备租赁站诉你、贵州腾丰建设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18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贵州腾丰建设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签订的《都匀市新楗建筑设备租赁站合同书》;二、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赁费936572.93元,并自2026年3月17日起以尚未返还租赁物为基数(钢管20622.5米、扣件14547套)按钢管0.00897元/米/日、扣件0.007元/套/日计算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在判决生效前收回的租赁物资依次扣减;三、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回租赁物资钢管20622.5米、扣件14547套,若被告在2026年3月16日后收回的租赁物资,据实扣减;若仍不能归还,二被告自原告收回最后一批租赁物之日起十日内以实际未归还物资赔偿原告,按钢管15元/米,扣件6元/套据实赔付;四、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截止2025年12月2日止租金违约金81273.65元;从2025年12月3日起,以未支付的租金865569.23元,按同期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五、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回收钢管、扣件等租赁物的费用81273.65元。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69元及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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