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泽荣: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黔瑞通出租车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2701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台班费18,480元及逾期利息(以18,48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该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62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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