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刚、刘平安、贵州森通劳务有限公司、熊刚:
本院受理原告罗军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9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刚、刘平安、贵州森通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连带补偿货款129033元;二、被告熊刚对被告贵州森通劳务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8元,由原告负担922元,四被告负担2806元。公告费600元及保全费1377元均由四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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