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皖1522民初8341号
汪倩倩、汪大友:
本院受理原告周勇良、胡仁兰、周士权与你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风险提示通知书、诉讼监督表、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马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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