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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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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佳:

本院受理原告都匀市德润置业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12679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31685.96元;并从2023年9月28日起,以11549.43元为本金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从2023年9月30日起,以2814.19元为本金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从2024年3月26日起,以17322.34元为本金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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