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0923民初5197号
孙文:
本院受理原告孙霞娟与被告孙文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孩孙语涵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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