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黔2701民初4184号、4237号
赵旭辉、文娟: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蓬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分别诉被告赵旭辉、被告文娟租赁合同纠纷二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同时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包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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