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川1083民初2264号
四川省隆昌市石碾镇石庙子村1组24号的钟平桃:
本院受理原告李家玲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运输款项26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返还资金占用利息2832.03元(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4月23日);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9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界市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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