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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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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川1083民初2048号

四川省隆昌市石碾镇唐家桥村6组39号的巫召林:

本院受理原告谢亮甫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119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1994年7月3日起至2026年5月18日止的利息6827.63元(按月息1.5%,足年按年,足月按月,不足月按日,一年按360日,一月按30日计算);3.判令被告自2026年5月19日起,以1190元为基数,按月息1.5%继续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9月1日下午15时在本院界市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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