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黔2701民初4059号、4481号
谭威、贵州省惠鑫聚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金水堂与被告陆兴钱、第三人贵州省惠鑫聚矿业有限公司、谭威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两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同时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包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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