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以忠、淮安市洪泽区安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安泰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梦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苏0830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以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代偿款290821元及资金占用费;二、被告淮安市洪泽区安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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