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皖1523执恢1688号
徐大林、汪本勤:
本院在执行徐敬东与被执行人徐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的(2020)皖1523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对徐大林、汪本勤(案外人)所有的位于舒城县万佛湖镇舒晓路九井村大屋路东14幢1至2层【农房权证皖舒字第00063667号、农房权证皖舒字第00063668号】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当事人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意向书。如对送达的法律文书有异议,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启动评估程序。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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