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婷:
本院受理原告张子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984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2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800元为基数,从2026年3月1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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