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艳祥:
本院受理原告韩昱辰诉被告陆艳祥抚养费纠纷一案,案号:(2026)黔0102民初6103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8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龙水路办公区)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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