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0923民初5393号
计成辉、王玉珍:
本院受理计泉、朱桃云与被告计成辉、王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计成辉、王玉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109.8元及利息(截至2024年6月6日的利息3701元;以47109.8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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