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黔2701民初5206号、5207号
程明丹、程正权、刘仁兴:
本院受理原告都匀市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两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两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包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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