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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淮安翔宇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宇飞食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向你直接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8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马坝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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