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鲁1325民初7492号
山东浙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陈建和: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鲁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山东鲁铜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瑜、第三人杨琛、陈建豪、王海金、陈建和、吴碎尊、山东浙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鲁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山东鲁铜线缆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5)鲁1325民初7492号民事判决书,已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25)鲁1325民初74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原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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