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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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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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鲁1325民初2213号

杨国宇:

本院受理原告徐啸与被告孙世翔、张焕多、杨国宇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1325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孙世翔、张焕多、杨国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啸支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3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LPR计算);二、驳回原告徐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孙世翔、张焕多、杨国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于提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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